纪检监察机关“四种形态”
统计指标体系印发
实践“四种形态”有了“晴雨表”
2016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编者注:文章标蓝和划删除线部分系新的《指标体系》修改内容。)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4类27项)统计指标。
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5)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
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1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9)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
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涉嫌犯罪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
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对象等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如决定不起诉、判决无罪以及过失犯罪未“双开”处分的,不属于第四种形态,根据处分处理计入相应形态)。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新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第 一 种 形 14项 5项 | ||
两种 情形 | (1)谈话函询了结 | |
(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 ||
(1)提醒谈话提醒 | ||
(2)警示谈话 | ||
(2)批评教育 | ||
(4)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 ||
(5)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 ||
(6)限期整改 | ||
(3)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 ||
(8)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 ||
(9)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 ||
(10)通报(通报批评) | ||
(4)诫勉(诫勉谈话) | ||
(5)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 ||
第 二 种 形 21项 11项 | ||
党纪 轻处分 | (1)党内警告 | |
(2)党内严重警告 | ||
(1)警告 | ||
(2)记过 | ||
(3)记大过 | ||
(4)降级 | ||
(1)取消荣誉称号 | ||
(2)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 ||
(3)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 ||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
(5)取消(罢免)当选资格 | ||
(6)终止党代表资格 | ||
(1)停职(停职检查) | ||
(2)调整(调离)职务(岗位) | ||
(3)免职 | ||
(10)引咎辞职 | ||
(4)责令辞职 | ||
(12)改任非领导职务 | ||
(13)安排提前退休 | ||
(14)降低退休待遇 | ||
(5)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 | ||
第 三 种 形 12项 9项 | ||
党纪 重处分 | (1)撤销党内职务 | |
(2)留党察看 | ||
(3)开除党籍 | ||
政务 重处分 | (1)撤职 | |
(2)开除 | ||
(1)降职 | ||
(2)取消退休待遇 | ||
(3)解聘 | ||
(2)解除人事或劳动合同关系 | ||
(5)辞退 | ||
(6)组织除名(劝退) | ||
(4)其他重大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类措施 | ||
第 四 种 态 | ||
(1)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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