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原副市长受贿千万,细节被曝光

文摘   2024-11-01 12:35   山西  

王雁峰,男,汉族,1952年8月生,河北曲阳人,在职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 任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采煤工、队组核算员;1972年5月 任大同市杏儿沟煤矿供销科科长;1977年4月 任大同市杏儿沟煤矿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11月 任大同市杏儿沟煤矿副矿长;1979年1月 任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副矿长;1983年1月 任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党委副书记,矿长;1988年1月 任大同市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期间1986年9月——1989年7月北京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年3月 任大同市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1996年6月 任大同市经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8年7月 任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8年 任大同市委常委,负责机关党务;

中共大同市第二届委员会委员。

涉及案件

2008年下半年以来,不断有死者家属举报浙江平阳县商人李克伟在山西大同市左云县、大同市南郊区一带经营的煤矿中存在矿难隐瞒不报的问题,引起了国务院、监察部领导的高度重视。2008年12月,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在大同市相关县、区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到2009年7月,李克伟隐瞒矿难事故问题已查核清楚。调查发现,李克伟曾先后在大同市左云县、南郊区一带购买经营过左云店湾镇红窑沟煤矿等7个煤矿。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这些煤矿曾发生5起事故。这5起事故中,有3起造成人员死亡,一起是1人,一起是2人,还有一起是10人。对这3起共造成13人死亡的事故,李克伟及相关人员做了隐瞒。

调查组发现,李克伟为隐瞒矿难逃避法律追究,及为其有关煤矿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时,曾向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巨额行贿。根据监察部移送的重要线索,2010年4月,山西省纪委抽调强有力的办案队伍开始查处相关腐败案件。经查,2007年8月,时任大同市副市长的王雁峰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克伟保留了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按政策应予关闭的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东梁煤矿和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窨顶沟煤矿,收受李克伟贿赂人民币1000万元。

最新进展

2011年1月13日从山西省纪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因接受私营矿主李克伟的巨额贿赂,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王雁峰,大同市原公安局局长申公元,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巩安库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他们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1年5月12日,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王雁峰涉嫌受贿案,12日上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两起共计千万元的受贿事实,王雁峰当庭翻供,予以全部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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