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午,海南文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四级主任科员庄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庄某利用担任文昌市原土地管理局地籍股副股长、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地籍股股长、法规监察股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郑某某、凌某某等23人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介绍土地买卖、土地评估等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2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14.7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对在案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同时就本案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审理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庄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文昌法院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谭宇村
审核:刘艳 吴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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