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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安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安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扭曲,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安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安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安安,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江西高安人,大学学历,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5月退休。曾在奉新县、上高县、樟树市和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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