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科技   2025-01-15 16:50   浙江  

  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规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对法规进行了解读。
  “湖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拥有丰富的秸秆资源。”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志军介绍,目前,我省农作物种植面积9540万亩左右,秸秆年产生量3685万吨、可收集量2747万吨、利用量2443万吨,水稻、油菜、玉米三大作物产生的秸秆占总量的90%以上。长期以来,秸秆的低效处理和露天焚烧既浪费了宝贵的农业资源,又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规定》的出台,是我省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体行动,对于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如何从制度设计层面规范秸秆综合利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雪清介绍,《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内容写入法规。
  “《规定》明确了秸秆综合利用的五种主要方式,包括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这为我省秸秆综合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路径和政策支持。”罗志军表示,通过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建设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并且逐步提高。
  秸秆综合利用涉及面广、管理对象众多,《规定》颁布实施后,农业农村部门将如何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欧阳彪表示,农业农村部门将协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国家电网等部门,重点谋划和布局一批秸秆重点县,配套出台信贷、税收、用电、用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资金奖补办法。
  如,支持重点县开展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翻覆盖等还田利用;支持重点县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秸秆收储点,构建重点片区有加工主体,重点县乡有收储中心、重点村有收储网点的收储运体系;重点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生物质发电等市场主体发展,对年利用秸秆量大的主体择优给予奖补;加大秸秆快速腐熟还田、纤维化等高效利用技术攻关,并组织开展相应环节的配套农机设备研发和推广;适时组织推介有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利用模式,引导企业、种植经营主体推广利用。
  秸秆露天焚烧属于野外用火,不仅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还会引起交通事故、火灾等。根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秸秆露天焚烧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王盛才表示,将会同气象部门加密开展环境气象会商,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强化预测预报,充分发挥科技赋能,及时向地方推送、交办涉嫌违法露天焚烧火点信息,督促及时处置、及时整改。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科学引导人民群众转变观念。(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施泉江)

以下为原文

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规范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一)肥料化,将秸秆还田以及用于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二)饲料化,利用秸秆作为饲料或者作为原料生产优质饲料;

  (三)基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

  (四)原料化,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

  (五)能源化,开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和气化清洁能源利用;

  (六)其他综合利用方式。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支持开展秸秆收储网点建设,推动建设以企业为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市场化推进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利用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并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研发、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设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秸秆低茬收割、还田利用等成熟实用技术列入农业技术推广目录并予以推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机场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划定的禁烧区,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对禁烧区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

  第六条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秸秆焚烧的区域、数量和时段。

  第七条 露天焚烧秸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区域、数量和时段焚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对秸秆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落实秸秆还田、捡拾打捆、固化成形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对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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