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10件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某明、张某则沿着张某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三人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判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前新闻回顾
2017年4月15日清晨,三清山风景区陆续迎来一波波的游客。可当人们来到巨蟒峰的观景台时,他们惊讶地发现在不远处的巨蟒峰顶部,竟有两个人。此外,还有一名男子正在攀爬中。
△无人机拍摄画面
根据三清山风景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巨蟒峰严禁攀爬。在现场的工作人员一边拍摄几人攀爬的影像留证,一边喊话让他们停止自己的行为,尽快安全下来。
可是这3人却没有听从劝告。随后工作人员立马报警,很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的民警就赶到了现场进场处置。
警方现场劝诫 攀爬者撤离
经过警方现场劝诫,攀爬者在消防救援人员的帮助下安全地从巨蟒峰上撤离下来。
由于3人的行为已违反三清山景区的相关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也对他们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薛建华:当时我们协同法制部门,以扰乱公共秩序对他们进行了治安拘留。
造成伤害不可估量
明知违法却依旧去做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吴华:巨蟒峰应该说十分珍贵,它在全世界也是绝无仅有的。在2014年还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评为世界上最高的单体峰柱体。
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周大江:他们第一是为了个人的荣誉心,通过攀爬国内目前最高的单柱体在业内扬名立万;第二就是为了牟利,犯罪嫌疑人张某爱好摄影,所以他拍摄攀爬巨蟒峰,也是为了在他的圈内售卖。
来源:红星新闻、央视新闻、齐鲁晚报
编辑:陈旭 |审校:田原 |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