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小区
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蒙自城市规划管理,消除违法违规建筑存量,及时制止和大力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持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蒙自市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蒙自市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
二、整治对象
(一)侵占小区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停车位、消防通道、救护、地下防空、出入口等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
(二)在临街住宅、商业裙房和其他功能用房屋顶、外挑公共平台和楼宇内公共空间等擅自建设的;
(三)在原批准的低层房屋屋顶上加建浇灌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在低层房屋上借外墙的构架、露台及屋顶擅自浇灌永久性建(构)筑物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私自扩大房屋建筑面积等行为的;
(五)私自开挖地下空间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它情形。
三、限期整改措施
(一)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规划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申报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相关手续完善之前不得继续施工建设。
咨询电话:0873-3748625。
(二)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应于2025年2月5日前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交易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登记清单,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限制,停止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
四、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和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后果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涉及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凡在2025年2月5日前主动办理有关手续或自行拆除整改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拒不执行,强行施工、限期未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相关情形按程序同步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在此期间发现承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项目的施工企业或农村工匠队伍,按程序列入黑名单。
六、凡涉及违法违规建设的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必须带头拆除,逾期未拆或包庇、纵容他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支持、纵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873-3733193。
九、本通告由蒙自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2日
每一个行走在蒙自的人,都是这座城市的主人。春风十里,不如文明有你。让我们一起,从小事做起,不闯红灯、不乱丢垃圾和烟头、不随地吐痰、不乱停乱放。讲文明话、做文明事,共同携手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友爱友善、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蒙自!
编辑:杜孟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