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同一虚拟电厂可以具有多个交易单元

学术   2024-10-23 16:48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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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经营主体:


1.满足准入条件的燃煤(不含皖电东送机组)发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燃气发电机组和并网自备电厂,可申请参与市场交易。


2.平价新能源企业(含分布式)原则上均应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前需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或符合豁免条件,完成市场准入注册。集中式新能源直接参与交易;分布式光伏可由虚拟电厂(仅能源聚合类,下同)聚合参与交易,6M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可直接参与交易。


3.完成市场注册并公示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可参与市场交易,交易开展前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额度按照国家及省内有关文件执行。


4.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已签订交易合同的同一电力用户在一个交易年度内不得在一、二级用户之间转换;代理购电用户可由电网企业继续代理,原则上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市场。


5.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发、用电侧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参与报价。其中,储能电站应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充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6.虚拟电厂以同一220千伏变电站供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作为一个交易单元,同一虚拟电厂可以具有多个交易单元。现阶段参与中长期交易的虚拟电厂与开展售电公司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得为同一法人。


中长期交易采用“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日清月结”方式,即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电价按照市场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市场化价格进行差价结算;市场经营主体合同电量日清月结,发、用两侧均按照24时段解耦结算。现货运行期间偏差电量按照现货运行阶段规则执行,非现货运行期间,偏差电量按照按当日市场化中长期全部合同对应时段均价结算。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全省电力市场化建设,做好2025年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和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安徽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dljyzx@ah.sgcc.com.cn,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永波,0551-63402624;王文婷,0551-63609418。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docx


2024年10月21日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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