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教育局:发布通知!

美体   2024-09-15 18:55   甘肃  


关于印发《阜新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阜新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教育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园餐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合法权益和在校集中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教通[2024]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阜新市有食堂的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二条:学校食堂食材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大宗食材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招标采购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频率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一)学校大宗食材招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标,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招标。

(二)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

(三)本办法在印发之日前,已经招标或与定点采购供货商签定合同的,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合理设置供货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货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货商。中标供货商确定后,要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及承诺书,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参与投标的供货商要求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划片方式为各校确定供货商。

第五条:供货商分别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一年一签。

第三章 品种及质量要求

第六条:采购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调味品、干货副食、调料等),农产品(肉类、蛋、蔬菜、水果等)两类。

第七条:所配送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法定要求提供资质、销售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严禁采购陈化粮,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原则上不采购转基因食用油、不采购冷冻肉、不采购调味汁等调制产品,优先选用非转基因食用油、冷鲜肉、酿造调味品。

第九条:蔬菜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材,严禁采购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

第十条:学校及供货商原则上不得采购和提供市场上不常见的品牌、无法追溯源头的品牌。确需采购,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第十一条:在签订合同前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对中标供货商的仓储条件(仓库和冻库)必须进行检查,食品储存应符合分类存放、有遮有盖、离地离墙、建立标卡、建立相关制度,有先进先出等操作规范要求。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二条:学校对货物品质验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对每批货物都要索证索票,票(证)随货送达,内容主要有配送清单及同批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验收时确保货票一致。

第十四条:每次货物验收必须两人以上,要在专区,监控下进行,监控要清晰,储存时间30天以上,配送清单经验收人签字生效,签字人承担验收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定期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学校和供货商要建立退换货制度,在学校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数量短缺、品种错误、质量问题、食品过期(或临期)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供货商(送货人),供货商(送货人)无条件补足或调换。学期结束,剩余且在保质期内的货物全部退还供货商,产生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第十六条:坚持食品溯源,供货商按相关规定保存食品溯源数据,保证学校或主管部门随时调用查看。

第五章 供货商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供货商资质条件建立学校食堂物资配送供货商储备库,并在下列情况下顺位选择储备库商家参与供货。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供货商中断供货。

(二)中标供货商在食品安全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

(三)中标供货商存在违背合同行为被清退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主动退出。

(四)因食品安全隐患、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多次与供货商沟通,未达成一致,中止供货商合同。

第十八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供货资格被举报查实的、违反合同规定被清退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主动退出的供货商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五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货商招标。

第六章 价格制定与结算

第十九条:采购价格应低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第二十条:凭借发票和配送清单支付食堂原材料采购款项,原则上下周五结上一周货款。同时将采购品种、单价、数量等信息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廉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及供货商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行为被举报查实后,将依法依规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供货商供货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参加集中配送或中途变更供货商。

(一)确因边远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二)学校与供货商的确存在难以协调和沟通,已经影响到正常配送的,由双方提交证据至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确定是否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同时废止2017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阜新市教育系统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阜教发〔2017〕49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阜新市教育局。


关于《阜新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园餐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合法权益和在校集中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令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教通【2024】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四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采购管理、品种及质量要求、货物验收、供货商管理、价格制定与结算、廉政监督、其他补充说明几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主要意义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学校食堂食材集中招标、定点采购,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园餐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在校集中用餐安全。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教育局

解读人:刘军华

解读人电话:0418—6010008

来源:阜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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