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羽林街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新昌县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疏散楼梯被员工生产资料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标题:浙江政务服务网
注:本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均由108社友提供,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2024年10月12日,羽林街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新昌县兆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疏散楼梯被员工生产资料占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标题:浙江政务服务网
注:本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均由108社友提供,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