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家长注意
广东印发
《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有什么要求?
一文了解
11月11日下午,广东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设置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及办学行为。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在校生的
学科类民办教培机构
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建华在会上表示,广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朱建华介绍,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落实义务教育“双减”的要求。《设置标准》新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同时国家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二是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机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设置标准。
三是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四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
五是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六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场地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七是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育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此前广东已经公布了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制定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综合实践类(例如传统工艺与手工制作、公益活动、小记者等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一共四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类型。
其中广东省在2022年以来已经单独印发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上述三类,适用的是第四类(综合实践类)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针对群众关心的“教培机构退费难”问题,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处长廖开锐作出回应与提醒。
廖开锐表示,学员(用户)向培训机构购买课程属于民事行为。以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为例,公众选择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应注意防范风险,必须选择正规机构。
“学生家长向培训机构缴纳费用之前,要认真查看培训机构是否‘证照齐全’。”廖开锐说,“证”指的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照”指的是《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证照一般张贴在营业厅的显著位置。
此外,学生家长也可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站,点击网站右上角的“服务”→“家长服务”的栏目,查询该培训机构的证照信息和其他办学信息。
廖开锐表示,学生家长在缴纳费用之前,还应认真、完整阅读所有合同条款,逐字逐句确认,务必要求签署合同。对于合同条款与销售代表的口头表述或者聊天记录不一致的,学生家长要以合同规定为准,并在签订合同后再付款,索要正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
廖开锐提醒,学生家长一定不要一次缴纳超期大额费用,尤其是缴纳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培训费用。如有培训机构超期收费,请务必更换其他收费合规的培训机构。此外,不要向筹设期的校外培训机构缴纳任何费用。
“各位学生家长要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据等资料。电子合同则务必及时、完整保留截图,后续维权时一并提交。”廖开锐说,学生家长出现退费纠纷且与培训机构协商不成时,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支持。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或者需要监督举报的,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
其中,涉及到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培训行为方面违法违规的,可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涉及到培训机构价格、广告、消防安全等违规情况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为例,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已对外公布了投诉举报的渠道。
来源:南方+客户端、羊城派
整理:“揭阳发布”政务微信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