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内科研路以东、北辰路以南、绥化站以西、花园街以北围合区。
(二)围合区域外的环境敏感区等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
上述区域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管理要求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绥化市北林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