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同时也污染了大气环境,我县自2019年2月20日起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规定县域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肥东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东办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放区域为县域范围内的各乡镇园区,包括国家机关,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风景区、公园、游园、绿地、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肥东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