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尕某作为村主任构成受贿罪
一、村干部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
二、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6)皖1221刑初528号案件,被告人在协助政府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而受贿,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2016)陕0581刑初00125号判决中,法院强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
●【刘乾容、陆恩儒等贪污、受贿案】中的裁判意见,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量刑中对于索贿行为的重视程度是一致的。
●【(2016)皖1221刑初528号】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索贿情节,因此被从重处罚。同样,在【(2016)陕0581刑初00125号】中,根据法院的判断,被告人在合作政府征地过程中索取财物,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构成受贿罪,且因索贿行为而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六)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