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科﹝2024﹞2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梅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服务和支撑梅州“百千万工程”及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现将《梅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附件:《梅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梅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梅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梅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攻关类市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鼓励各级财政视实际情况予以统筹支持。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鼓励市重点实验室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等方式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梅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做好项目受理、评审等工作;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等工作;
(三)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二)负责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建设原则,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及其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分为两类:
(一)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立足本领域科技前沿,获取新知识、认识新规律,开辟新的认知疆域;提出新原理、探索新方法,引领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技术攻关类市重点实验室:瞄准国家、广东和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在梅州注册的法人单位,即在梅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
(二)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广东省及梅州市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科研用房和场地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科学仪器设备居国内一流水平;
(六)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第十三条指南发布与申报组织。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立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梅州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梅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梅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
悄悄告诉你:“您可以点击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上方人形图标→下拉并点击查看全部消息,查找您需要的内容哦!”
本服务平台作为公益性政策服务平台,为广东省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科技政策项目、产业动态等方面资讯和培训视频,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测评诊断,宣传推广高新技术企业。欢迎广东省相关科技型企业关注。
关注我们,请扫描上方二维码,或查找微信公众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