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未经北京德某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德某某”牌鸡蛋,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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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源:海淀法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一某、杨二某、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杨一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二某、徐某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
据被告人张某供述,自2020年起开始售卖冒牌“德某某”鸡蛋,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到北京周边收购散装鸡蛋,低价出售给杨一某,他再加价出售给徐某。另据被告人徐某供述,其从杨一某处进货,一箱鸡蛋获利5元左右。
庭审中,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了公诉意见,4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表示真诚悔罪。
值班编辑 康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