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吉0802执1638号
被悬赏人:
肖智博,男,199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富文街七委三十六组,身份证号:220881199407130039。
悬赏事项:
因肖智博未履本院(2024)吉08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肖智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孟某某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肖智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孟某某保险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保全费230元,原告孟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肖智博负担3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肖智博下落及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被悬赏人下落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悬赏人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凡向法院提供该被悬赏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36-3561510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2024)吉0802执944号
被悬赏人:
王东岩,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2230119741229383X,现住洮北区青山镇黎明村五社。
悬赏事项:
王东岩未履行本院(2024)吉080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东岩于2024年2月7日前给付孙某某赔偿款5000元;2024年3月20日前给付孙某某赔偿款20000元;2024年6月10日前给付孙某某赔偿款25000元,共计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王东岩下落及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信息)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有效被悬赏人下落线索并对被悬赏人成功采取强制措施的,悬赏人承诺为举报人提供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11月14 日至2025年11月13 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36-3561510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2024)吉0802执873号
被悬赏人:
李春学,男,汉族,1974年5月3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瀚海名城1号楼3单元9楼西门。身份证号:220802197405034815。
悬赏事项:
李春学未履行本院(2024)吉08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应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李春学下落及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信息)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有效被悬赏人下落线索并对被悬赏人成功采取强制措施的,悬赏人承诺为举报人提供执行到位金额10%的奖励,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436-3561510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2024)吉0802执1639号
被悬赏人:
汤亮,男,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系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政府科员,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51-5号楼一单元602,身份证号220723198506280012。
悬赏事项:
汤亮未履行本院(2024)吉08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汤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范某某10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汤亮下落及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不含已被法院掌握的线索及信息),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执行人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3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436-3561510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2024)吉0802执1017号
被悬赏人:
肖雷,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内(洮北区三合路17号),身份证号:220802199007111853.
悬赏事项:
肖雷未履行本院(2024)吉08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肖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肖雷下落及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被悬赏人的行踪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真实有效,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行踪线索,能够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且使案件全部执行到位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00元,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3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436-3561510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2024)吉0802执1639号
被悬赏人:
张长伟,男,1986年7月10日生,满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27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20802198607102112。
悬赏事项:
张长伟未履行本院(2024)吉0802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长伟于2024年6月15日之前给付拖欠张某抚养费13500元,自2024年6月1日起每月1号给付张某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张长伟下落及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被悬赏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经营权、车辆、存款、股票、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等,上述财产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信息、行踪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住地、工作单位、出行路线等),法院根据举报提供的上述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到位但被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0元,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9日二十四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邓法官
联系电话:0436-3561510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2023)吉0802执3337号
被悬赏人:
刘鸿吉,男,1983年9月23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09231557,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百琦花园16-1幢22-19号。
悬赏事项:
因刘鸿吉未履行本院(2022)吉0802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被告刘鸿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合伙结算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3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刘鸿吉的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凡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执行人的,悬赏人承诺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时间:
2024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4日24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毕建敏
联系电话:17604468051
本院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05号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琳琳与被执行人邢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佳超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邢佳超
身份证号码:
22088119890720****
涉案金额:200000.00元
执行案号:(2024)吉0881执1020号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安定镇友谊村罗家屯。
悬赏金额: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40%支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次公告有效期一年,从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本案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动失效。
承办法官:
张法官:0436—6336054,17604366068
洮南市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洮南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1.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负有举报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的,事前发现的不予支付,事后发现的收回。
2.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