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烟!澄迈通报2起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0-30 23:43   海南  

澄迈县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

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典型案例的通报


全县各商户:

为全面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近期,县委政法委牵头各镇党委政府、县市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旅文局、县烟草专卖局等单位,深入各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容留未成年人吸烟、喝酒、逃课、存放手机和玩游戏的经营场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现将查处的“向未成年人售烟”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王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2024年9月29日,县委政法委牵头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在澄迈县金江镇华兴路某茶艺馆查获王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经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实,王某某在未确认顾客年龄和是否为学生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三沙(椰王绿)1盒,销售价格:16.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王某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处以10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案例二:邱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2024年9月30日,县委政法委牵头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在澄迈县大丰镇某综合零售超市查获邱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经县烟草专卖局查实,邱某某在未确认顾客年龄和是否为学生的情况下向未成人销售卷烟三沙(椰王绿)1盒,销售价格:17.00元、真龙(凌云)1盒,销售价格:16.00元,共计销售金额:33.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邱某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处以10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售烟,属于违法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县烟草专卖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一旦发现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县烟草专卖局将予以严厉打击。


海南省澄迈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澄迈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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