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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丰泽区
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效能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将近阶段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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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9月6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某两所学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食堂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食品留样是预防食物中毒、追溯食品源头、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卫生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食品留样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和妥善处置。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9月25日、26日、30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丰泽区某三所学校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存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理。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容易造成肠道传染病等疾病传播。因此,餐饮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本案提醒学校,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全方面构建食品安全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2024年11月7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某中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丰泽区市场监管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理。
食品经营单位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是追溯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在此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守护好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七)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丰泽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