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第四期)

教育   2024-11-12 18:17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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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共13章、49目、128条,7万多字。全书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全面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原创性贡献。《纲要》内容丰富、结构严整,忠实原文原著、文风生动朴实,是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权威辅助读物。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1.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6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古人说:“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意思是说,治理国家,使人民安然有序,就要健全各项制度。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完成宪法部分内容修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
(6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加快建设包括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法执纪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2.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64)“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我国历史上看,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现在,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也要看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法律,既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也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65)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66)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至关重要。二〇一五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同时,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
 3.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67)“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8)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69)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实施好外商投资法,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对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要一视同仁,完善公平竞争环境。
 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4.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70)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71)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司法腐败案件集中暴露出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问题。要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完善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
(72)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第一项职责就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
 5.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73)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74)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要推动行政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要充分利用高校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75)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6.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76)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大局推进,始终与党的奋斗历程相伴相随,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同向同行。经过一百年的持续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出台一大批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更有活力。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不断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77)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制度建设的周期性规律,及时进行立、改、废,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要加大党内法规制定力度,补齐制度短板。要扭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作出的规定要切实管用。要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实践经验提炼为制度规定,使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法规制度相协调,下位法规制度同上位法规制度相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和保障性法规制度相配套,形成整体效应。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我们党已经全面实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一些部门执行制度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制度成了“橡皮筋”“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党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要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1.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78)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坚持系统观念,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79)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谋划。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施工图、时间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既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又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举措;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整体发力、协同发展。
(80)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系统谋划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们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错综复杂,必须从系统观念出发加以谋划和解决,全面协调推动各领域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2.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8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
(82)我们党执政七十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二○一八年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
3.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83)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现在,法治政府建设还有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依法行政观念不牢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走形式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84)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导致部分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和金融风险累积等问题多发。要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无论是化解地方隐性债务,还是处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都要依法依规解决,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审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拍脑门决策”。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要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4.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85)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就没有什么法治可言。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86)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要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
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群防群治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创造的基层治理经验,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农村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加快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农村黑恶势力,要集中整治、重拳出击。


编辑:王桥灵

责编:赵莹洁

审核:潘天鹏

来源:八宿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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