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普法丨以案释法: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超限运输货物案

政务   2024-11-05 17:3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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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作为“衣食住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兴化交通”公众号推出“交通运输普法”专栏,不定期更新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内容,让广大市民朋友更好地了解交通运输行业,更好地参与到我市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建设中来。

一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兴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兴化市X311K27+300处检查时,发现高某某指使驾驶员刘某某、刘某驾驶车辆皖M19***(黄)/鲁HQ***挂(黄)、鲁DC6***(黄)/鲁DE***挂(黄)异常,遂带至兴化超限检测站称重,车辆为6轴车,车货总重限值为49吨。现场车货总重分别为90.6吨、73.5吨,分别超限84.89%、50%。

二 、案件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高某某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员超限运输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兴化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伍仟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 、普法课堂

0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四 、违法危害

货车超限运输不仅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增加行车危险性,还会严重影响他人行车安全和健康,并且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增加公路养护成本。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各货运源头的装载经营者及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要规范运输、合法经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实守护安全运输底线,拒绝超限超载,莫让货车变“祸”车。



 图:颜世超  

编 辑:刘小涛

审 校:陈 蕾

签 发:陈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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