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告诫”警示器 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升级——专家解读《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文摘   2024-12-10 19:21   天津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二十四条,旨在进一步规范告诫处置工作,推动各职能部门履职协作,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如何才能更好发挥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一纸告诫  预防家暴激化升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矛盾激化升级,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指出,告诫能够较好地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双向目标,不仅具有预防功能,避免小错酿成大恶,同时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的施害者,它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供必要的证据。

“从实践效果看,公安机关通过告诫制度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效果显著。”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万薇说。

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公安部反家暴培训教官欧阳艳文指出,《意见》的出台反映了公安系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积极态度和执行力度,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信息,必将推动告诫制度在基层更好落实。


健全完善  突出实战实用实效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来,告诫制度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缺乏同一性规定、告诫制度体系有待细化完善等问题。”欧阳艳文进一步指出,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例如,一些地方对告诫书出具缺乏时限要求。

为健全完善告诫处置制度,《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告诫的性质定位予以明确,对告诫与干预处置有关制度的衔接作出细化完善。明确告诫书的性质、出具的时间限制,指出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72小时内作出决定。这些规定让告诫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意见》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再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到最后的查访每一步都进行非常清晰的规定。”欧阳艳文表示,《意见》不仅规定了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条件、辅助证据类型,同时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尽可能做到简约规范,便于民警执法操作。”


协同共治  落实家暴告诫制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对此,罗翔指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多部门配合能够更好发挥部门合力”。欧阳艳文表示,“对告诫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作出规定,包括告诫与强制报告、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的衔接,这将大大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
如何让《意见》更好发挥作用?欧阳艳文建议,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意见》,对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相关人员开展对执行告诫制度的能力建设培训,同时还需要加强警察反家暴的师资队伍建设。“还要向公众宣传好告诫制度,降低受害人报警的顾虑,用法律撑腰,向家暴坚决说不。”在万薇看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干预私领域”等观念仍是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障碍,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罗翔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公众应该增强法治意识,避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看到他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应该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共同保护和救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文字来源:中国妇女报

校对:杨林

审核:李金铭

签发:邢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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