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发布
执行悬赏公告
最高赏金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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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鄂0302执悬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猿抱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滨河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公司、王忠宇、张娟、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十堰市猿抱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忠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63号55栋1单元701。
※被执行人:张娟,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方块村7组。
※执行案号:(2020)鄂0302执恢12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民终1058号
※执行标的:本金545400.3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帝旺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滨河农贸市场管理服务公司、王忠宇、张娟、十堰市置信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2024)鄂0302执悬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2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2019)鄂0302执异317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锦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军、牛健、十堰双冠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锦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牛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8幢4-16-1号。
※被执行人:牛健,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8幢4-16-1号。
※执行案号:(2022)鄂0302执恢480号
※执行依据:(2017)鄂0302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2019)鄂0302执异31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标的:本金462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牛军、牛健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