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及第二期款40万元(支付到张浩名下账户),银行亦依约将第三期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夫妇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张浩名下,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现张丹夫妇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张浩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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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编辑: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