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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839号
被执行人:范鹏,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生,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八里庙村。
执行依据:(2022)冀0582民初425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范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养费4200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172号
被执行人:王会增,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上郑村南大街北15号。
被执行人:王兵航,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上郑村南大街北15号。
执行依据:(2018)冀0582民初168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兵航、王会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2600元等共计155691.89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83号
被执行人:母静涛,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高三村一区 30号。
被执行人:张静,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葛村前进路 52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101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母静涛、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冰借款本金及利息648308.28元。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84号
被执行人:马宗芳,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白塔镇温窑村156号。
执行依据:(2017)冀0582民初155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马宗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苑军伟支付油款19280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794号
被执行人:李少宽,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北榆林村一组179号。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53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少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亚非借款本金50万元。
六、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141号
被执行人:郝兴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迎新大街搬运站家属楼3单元4楼西门。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611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兴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聚学借款194700元。
七、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恢292号
被执行人:樊航,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褡裢村18区15号。
执行依据:(2021)冀0582民初96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樊航于2021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31800元为清。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丨沙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