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
罐装液化气为居民带来便利之时
也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甚至会出现一些悲剧
日前
赣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在当地引起不小的关注
不久前,廖某做饭时发现家里的液化气瓶没气了,便联系加气站的工作人员钟某,询问能否过去加气。得到肯定回复后,廖某驱车前往。
钟某将加好气的液化气罐交给廖某,并放置在其车的后备箱中,廖某驾车离开。之后,廖某将车停在某酒店门口等候停车位,熄火离开车内。发现有空余停车位时,廖某再次上车准备泊车,发动车辆时,液化气罐发生爆炸,造成廖某全身多处烧伤,烧伤面积达30%,车辆烧毁的结果。
经鉴定,此次事故是车内易燃气体与车辆点火产生的电火花接触而发生的爆炸。廖某治疗及相关费用共计15955.41元,宝马车因烧毁已报废,损失费为126266元,鉴定费9000元,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51221.41元。
法院审理
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作为个人,将案涉液化气罐交付给廖某,未尽到审慎检查义务,未告知廖某危险物品需要专门的车辆运输,放任其用私车运输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液化气公司作为专业燃气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却放任送气员钟某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运输气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40%的赔偿责任。廖某作为此次事故的受害者,私自运输液化气罐,需自身承担30%的责任。
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酿成本次事故原因有三点:
一是钟某和廖某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运输液化气罐;
二是液化气公司在管理危险品送装业务上存在不规范;
三是钟某放任廖某自行运输液化气罐,扩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
液化气罐虽然便携,改善了人们生活质量,但属于危险化学品,不管在室内或是室外使用都存在易燃易爆风险,在冲装、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应当由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具有相关资质或许可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切勿私自运送煤气罐以免发生意外。
2024年1月7日22时许,湖州安吉县杭长高速天子湖往安吉北路段,一面包车突然起火。司机发现后急忙报警求助,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车上还运载着33个“移动炸弹”—煤气罐。经过扑救,火很快被扑灭,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3年4月9日下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一辆运送液化气罐的货车,突然起火并有数次爆炸声传出,火焰达数米之高。司机在起火时就弃车逃离,并未受伤。
液化气钢瓶运输基本要求
▶ 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 气瓶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并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 要轻装轻卸,避免剧烈震动,严禁抛、滑、滚、冲击,以防气体膨胀爆炸,最好备有波浪形的瓶架,垫上橡皮或其它软物,以减小震动。
▶ 禁止用起重机直接吊运钢瓶,充实的钢瓶禁止喷漆作业。
▶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如氧气瓶不得与油脂物质和可燃气体钢瓶同车运输,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避免碰撞、摩擦滚动。
▶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 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 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跨区运输。
瓶装燃气用户使用须知
▶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不要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必须选择可追溯充装信息的瓶装燃气。
▶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必须购买带有自动熄保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软管长度最好不要超过两米,连接处要连接牢固、密封可靠,软管不要穿墙、越室,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 瓶装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 瓶装燃气不应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应置于周围没有易燃物,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允许卧放或倒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气瓶加热。
▶ 使用瓶装燃气时要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不用时要关闭气瓶上角阀。
▶ 瓶装燃气用户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燃气不得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不得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餐饮经营者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报警器。
气瓶充装基本要求
▶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的使用环节,充装单位必须负责所充装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应当提供安全用气使用说明。
▶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 充装单位应按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在气瓶显著部位标注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并按规定每年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 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瓶装燃气经营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燃气用户档案管理,推行实名制销售,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不得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四)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五)不得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七)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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