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史某某拒不腾退“法拍房”?

民生   2025-01-07 21:32   山东  

近年来

近年来,郓城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力度,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近日,郓城法院重拳出击,有力惩治一起拒不腾退“法拍房”涉嫌拒执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史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郓城某小区房屋以23万元价格出售给史某某,史某某仅支付7万元,剩余房款16万元未支付。2021年12月,张某某向郓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史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房款16万元及利息。因史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郓城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4年6月拍卖成交,但被执行人史某某拒绝腾退房屋,致案涉房屋无法交付,一场漫长的腾房“拉锯战”就此展开。



执行过程

【虚假承诺拒不搬离】2024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史某某向法院承诺,将于2024年6月20日前自行搬离涉案房产并腾空,然而在承诺期满后,史某某既没有偿还债务,也没有搬离涉案房产。

【责令搬离恶意对抗】2024年6月21日,执行干警上门张贴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史某某于2024年6月26日前腾空房产。公告期限已过,史某某仍然拒不腾房,且将其70多岁母亲搬入涉案房产对抗执行,法院多次强制腾空房屋未果。

【犯罪预告仍不理睬】2024年7月20日,执行干警前往涉案房屋送达《预拘留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史某某七日内腾空房屋,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配合腾房。2024年9月5日,郓城法院作出《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立案侦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拒不腾房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被执行人仍不搬离。

【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4年12月2日,郓城法院作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被执行人史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诚信多助,失信寡助。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但有些被执行人总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妄图规避、躲藏、妨碍法院执行,殊不知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挑战了司法权益,触犯法律底线,最终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绝非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执迷不悟”,将会像史某某一样,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

近年来,郓城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力度,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近日,郓城法院重拳出击,有力惩治一起拒不腾退“法拍房”涉嫌拒执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史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郓城某小区房屋以23万元价格出售给史某某,史某某仅支付7万元,剩余房款16万元未支付。2021年12月,张某某向郓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史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房款16万元及利息。因史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郓城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4年6月拍卖成交,但被执行人史某某拒绝腾退房屋,致案涉房屋无法交付,一场漫长的腾房“拉锯战”就此展开。



执行过程

【虚假承诺拒不搬离】2024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史某某向法院承诺,将于2024年6月20日前自行搬离涉案房产并腾空,然而在承诺期满后,史某某既没有偿还债务,也没有搬离涉案房产。

【责令搬离恶意对抗】2024年6月21日,执行干警上门张贴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史某某于2024年6月26日前腾空房产。公告期限已过,史某某仍然拒不腾房,且将其70多岁母亲搬入涉案房产对抗执行,法院多次强制腾空房屋未果。

【犯罪预告仍不理睬】2024年7月20日,执行干警前往涉案房屋送达《预拘留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史某某七日内腾空房屋,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配合腾房。2024年9月5日,郓城法院作出《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立案侦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拒不腾房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被执行人仍不搬离。

【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4年12月2日,郓城法院作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被执行人史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诚信多助,失信寡助。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但有些被执行人总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妄图规避、躲藏、妨碍法院执行,殊不知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挑战了司法权益,触犯法律底线,最终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绝非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执迷不悟”,将会像史某某一样,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消息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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