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全镇生态建设成果,切实维护镇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秋冬季“两禁”工作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镇16个嘎查村、3个社区
三、重点整治违法行为
(一)禁休牧区放牧、偷牧、夜牧和草畜平衡区超载
1.全镇全年禁牧的农区、生态奖补禁牧区,以及享受国家公益林补贴的林地等不予核定载畜量,实行全年禁牧,在全年禁牧区放牧、偷牧、夜牧行为。
2.实施草畜平衡的森林草原上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现象。具体载畜量折算方法如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种牲畜折合羊单位:一只成年绵羊、山羊=1个羊单位,一头牛=5个羊单位,一匹马=6个羊单位,一匹骡=5个羊单位,一头驴=3个羊单位,一峰骆驼=7个羊单位;当年仔畜原则上进行舍饲养殖,暖季(4月15日—10月15日)在天然草原上放养的,2只羔羊折合1个羊单位计算,冷季(10月15日—翌年4月15日)在天然草原放养的,1只羔羊折合1个羊单位计算。
3.违法现象处罚细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在禁牧区放牧的,处以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依据《鄂托克前旗农牧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的通知》(鄂前农牧发〔2022〕8号)规定,全年查处超载核定牲畜头数10%以上的,扣发当年补贴资金40%,并缴纳罚款;累计查处超过5次的,扣发全年补贴资金,并缴纳罚款。
(二)非法开垦
非法乱圈乱占林地草原的行为;非法开垦林地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行为;非法在林地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私自搭建房屋、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未经审批私自非法占地行为;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未经审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林地、草地进行建设行为;改变土地原有用途行为。
(四)违法倾倒垃圾
在农村牧区随意堆放、弃置、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整治期间,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从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农牧民自觉主动遵守禁休牧、草畜平衡相关政策规定,争做生态建设的宣传者、捍卫者、践行者,切实转变畜牧业经营方式,提高舍饲养殖规模效应,推动畜牧业绿色化、高效化发展,共同为美丽昂素建设贡献力量。
终审:葛峰
初审: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