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修正草案将提请二次审议 进一步完善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机制

文摘   2024-11-02 20:22   海南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图为记者会现场。瞿芃 摄

  记者从11月1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上获悉,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继续审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拟细化政府债务监督,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监督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表决通过。修正草案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作出修改完善。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了解,即将提请二次审议的监督法修正草案拟作出五个方面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此次修改的一大关注点,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内容和机制的完善。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五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六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黄海华表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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