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宁县新闻出版局关于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务
2024-11-28 16:48
山西
为保障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有序进行,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有关规定,现将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品著作权登记为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其中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模型和其他作品。通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能够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保护权属人权益,方便版权交易等。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一)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登记。 1、作品内容与知名商标、知名作品高度相似的,登记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授权协议,申请人未提交的,不予登记。 2、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作品标题、人物称谓或者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广告语,一般不予登记。 县新闻出版局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作品及相关材料依法向省版权局予以报送。各相关单位、协会、文艺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对接,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帮助申请人做好资料准备、表格填报等有关工作,于12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作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新闻出版局。乡宁县新闻出版局
2024年11月28日
初审:黑大雁
二审:秦雁南
终审:刘帅
策划:刘亚鹏
总策划:上官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