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老来福”刑事退赔案执行案款
第一次退赔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被执行人曾明康、罗楠、刘先汉、谭永松、熊德富罚金、责令退赔(2024)渝0113执恢5731号一案(简称“老来福”刑事退赔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确定:曾明康、罗楠共同退赔集资参与5969159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冻结、查封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项按集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追缴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项按集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该判决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刑终17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后,移送至本院执行并负责清退。为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利,本院已基本完成财产处置和清理工作,现将执行案款第一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赔原则
严格依照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公平保护集资参与人利益。本院将清理的应发还案款按照“应退赔的个人金额与可退赔总金额比值”来确定单个集资参与人的实发退赔金额,即对所有集资参与人作统一退赔,不对单个或某一区域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先行清退,争取法律效果与良好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
二、可供分配的执行案款
(一)本次可供分配的案款为3,477,468.91元。
(二)本次退赔比例为5.8%(分配案款3,477,468.91元/退赔总额59,691,590.00元)。
(三)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以个人应退赔金额乘以退赔比例5.8%,即为该集资参与人本次的可分配金额。
(四)待分配财产:除本次可供分配的案款外,被执行人尚余少量财产未处置完毕,待财产处置完毕后适时进行第二次分配。
三、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范围
(一)根据(2019)渝05刑初32号曾明康、罗楠犯集资诈骗罪、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本院对本案焦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三、对于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老来福公司在...共计发展会员8939人,吸收资金...尚有59,691,590元本金不能返还’...”:本案中退赔金额限于59,691,590.00元,集资参与人限于该刑事案件认定的8939人。
(二)经本院前期的公告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确定参与本次退赔的集资参与人共2823人,应退赔金额共计42,558,973.00元,本次应分配金额共2,468,420.43元(42,558,973.00元*5.8%)。
其中:提供了收款账户的集资参与人为1785人,应退赔金额为29,773,599.00元,本次应分配金额为1,726,868.74;未提供收款账户的集资参与人为1038人,应退赔金额为12,785,374.00元,本次应分配金额为741,551.69元。
注:
1.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具体人员、应退赔金额、分配金额等情况,详见附件1、2“老来福集资参与人退赔表”。
2.根据集资参与人的报案、债权申报等情况,参与本次分配的集资参与人来源于:(1)按照本院《曾明康、罗楠集资诈骗及谭永松、刘先汉、熊德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退赔案公告》要求提交了应发还集资款证据进行债权申报的集资参与人;(2)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准确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根据(2019)渝05刑初32号档案整理]。
3.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负责退赔的集资参与人、不属于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侦查阶段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集资参与人、未报案登记或未进行债权申报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本次分配范围。
四、分配实施办法
原则上以货币形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由银行协助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根据集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集资参与人本次未受领的案款分配额将予以提存,待剩余财产处置完毕后视情况进行第二次分配。
五、公告期限
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六、特别提示
(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本次案款分配过程中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窗口,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集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
(二)对于在本次分配中出现的差错,经核对相应证据后,在第二次退赔分配中予以调整。
(三)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案款发放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若集资参与人收到的案款高于附件中载明的本次可分配金额的或附件中载明的应退赔金额与本人实际损失金额严重不符的,请及时联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予以退回,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看巴南
原标题:退赔公告!
(重庆广电-第1眼TV编辑 吴怡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