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广饶县城市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广民字〔2024〕67号)(GRDR-2024-00900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广饶县城市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饶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饶县城市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办法
为规范县城市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城市居民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市公益性生态公墓是指位于广饶县乐安大街以北,齐安路以西区域,用于满足当前我县城市居民殡葬需求的公墓。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是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广饶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墓的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公墓整体设计应遵循“集约化、生态化、园林化”原则,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适当增加本地人文、文化、旅游等元素。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整。
第四条 单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三穴不超过1.2平方米。墓区绿化覆盖率75%以上,墓碑全部采用卧碑。公共祭祀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齐全。
第三章 使用
第五条 安葬条件。
(一)新去世人员或其配偶在广饶街道、乐安街道城市社区拥有房产(依据不动产登记证或者购房合同认定)的;
(二)新去世人员或其配偶为广饶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工作人员及县属国有企业(含县属已破产企业)在职或离退休职工的;
(三)新去世人员或其配偶在本地无房产,但父母或子女为广饶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工作人员及县属国有企业(含县属已破产企业)在职或离退休职工的;
(四)现寄存于县殡仪馆和烈士陵园的骨灰,逝者本人或其配偶符合上述条件,需要迁移安葬的;
(五)其他情况申请在公墓安葬,经县民政部门研究同意的。
(六)提倡“数字公墓+深埋入葬”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县域群众可免费使用数字公墓便民服务云平台。
严格禁止预售活人墓行为,禁止以逝者名义预先申请使用公墓及安葬非申请使用的逝者。
第六条 安葬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去世后到公墓安葬的,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广饶街道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公墓使用协议》,办理《公墓安葬证》。也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登录广饶县“身后事”一站式联办平台办理公墓申请。广饶街道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安葬相关信息的登记并做好安葬资料的存档。
(二)墓区的全部墓位通过电脑系统随机产生,不得挑号使用。
第七条 公墓墓穴价格、公墓维护管理费严格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使用周期为20年,严禁乱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到期后继续使用的需办理续用手续;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广饶街道公墓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骨灰安葬业务的办理、管理、协调、服务;负责对公墓物业服务公司的监管、考核。
第九条 广饶街道办事处应公开招标确定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墓区的管理、维护和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服务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
第十条 在公墓内进行安葬或祭祀活动,提倡文明节俭,祭奠活动要在规定的祭祀区内进行,墓区内严禁焚烧纸草,提倡鲜花祭祀。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栅栏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公墓现状。倡导使用数字公墓便民服务云平台开展线上祭扫。留言区发表言论应尊重逝者、表达哀思,不得发布攻击性、侮辱性或不适当的言论。同时,数字公墓设有线下纪念园,亲友可到纪念园敬献鲜花寄托哀思。
第十一条 广饶街道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墓区公墓信息资源管理,规范服务流程,保证公墓良好运行,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每年定期对公墓进行年检,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广饶街道公墓管理机构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高度重视清明、春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服务管理工作;引导群众错峰错时祭祀;提前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做好车辆疏导、停放管理等,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同时,作为错峰祭祀的有效补充手段,推广使用数字公墓便民服务云平台,引导在外工作或因事外出的祭祀人群使用数字公墓便民服务云平台,进行线上祭扫。
(二)特殊时期,根据各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
(三)加强消防宣传,增加巡逻次数,避免发生火灾。按照有关要求,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定期年检,加强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墓建设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县民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墓管理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6日。
编辑:朱希英
编审:黄甜甜
监审:张文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