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在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六、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七、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还须申报:
一、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二、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填报;未如实填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二、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来源:合阳法院
编辑|魏 曦
实习编辑|常心怡
审核|樊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