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文摘   2024-12-24 22:04   新疆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4〕24号),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组建以来6连增。此次提标惠及全区2万余名优抚对象等人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通知》明确,因战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提高6%;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高5%;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提高42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提高31.5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每月提高41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将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别按规定负担。

来源:新疆退役军人

乌鲁木齐市双拥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 双拥办权威信息发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