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的空间保障方案; 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总体格局,各类用途分区以及约束性指标、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村庄发展管控方向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范围; 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国防动员设施、安全防灾等支撑体系; 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专项规划; 海岸带、都市圈(区)、科创走廊、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浙江实行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国土空间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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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浙江发布
编辑/李胜男
责编/姚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