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两步。
一是根据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步骤和时限,比照企业自身所在行业,了解申领许可证的步骤和时间。
二是根据企业所在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确定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时间、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查询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公告,进一步确定本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2.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八类: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或按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适用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情况的,且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提供被置换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变更完成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生态环境部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和监督,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因此,获取当地的申领情况,可以通过所在省(市、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公告渠道上进行查询。
4.对已建成并处于运营期的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况:
(1)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建成并产生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2)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如果其原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那么,排污单位应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如排污单位同时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出让单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因此想知道自家企业是否在重点管理的范围,一是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二是查看是否列入地方的重点排污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环境保护部建设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例外情形是指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因此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企业认为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对此进行标注,申请不公开。
申请需同时进行网上提交和书面申请,网上提交指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材料;书面申请是指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两套材料相同,只是递送方式不同而已。
排污单位需做出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合法,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且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主办: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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