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医疗机构因医废管理、消毒措施、索证等多项违法行为被处罚

健康   2024-12-17 17:4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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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07月17日,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某口腔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不能提供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材料;无菌柜中存放的消毒后待使用的乳牙钳,外包装无消毒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治疗室待使用的某牌复合碘抑菌液,不能提供该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材料,不能提供该机构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该机构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该机构于2024年7月2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决定


 

1、该机构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316条,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2、该机构无菌柜中消毒后待使用的乳牙钳,外包装无消毒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362条,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但其情形符合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鲁司〔2021〕39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决定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该机构未建立、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365条,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违法情形,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机构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以案释法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3、《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6.6.4封包要求如下:a)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5、《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6、《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供稿:传染病监督科 时梦瑶
编辑:王   红
审核:马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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