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公告
各有关矿业权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厅关于征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清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50号)文件要求,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矿山已停产,但申请采矿权的法人仍存在的矿山,由负责缴存保证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出责令恢复治理义务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公告,采矿权的法人应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如书面承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需在1年内履行完恢复治理义务,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保证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还至责任主体账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1年内履行完成恢复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未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请博白县英桥镇杨充长石矿场等27个矿业权人(详见附表)于2024年11月25日前到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矿业权人逾期不书面反馈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博白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人情况统计表
2024年11月11日
(联系人:林震 联系电话:13878088980)
来源:博白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