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在房屋楼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当事人被移交公安机关!

文摘   2024-12-06 16:17   四川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一旦处置不当,极易造成财产损毁、环境污染,甚至人员伤亡。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应急管理局接华兴街道报告,称在一处民房内发现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物品。武侯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动区公安分局、属地街道、社区开展调查。检查发现:该处房屋楼道内存有疑似香蕉水63桶、各类不同规格的汽车漆186桶。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化学品进行抽样送检,同时联系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将现场化学品安全转移至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


根据检测结果,送检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第2828条目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类别2)。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楼道内,未采取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可靠措施,具有发生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武侯区应急管理局提醒: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经过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和审查验收,具备安全存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普通民房不具备法定的安全存储条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起火等意外情况,处置不及时势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后果。

武侯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大整治力度,持续打击辖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安全形势整体稳定。


法律知识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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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武侯支队第二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徐倩
责编:李思佳
审核:张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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