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款领取公告
(2024)晋0702执2725号
关于黄汉刚、佘孝龙、孙豪、陈龙、刘颖、王添栏、杨浩玄、张如嘉、李小龙诈骗罪一案,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将无法取得联系或经本院联系后仍未提供个人收款账户信息的被害人予以公告,请相关被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领取的,本院将对相应案款依法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榆次区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