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通知
晋建城函〔2024〕1124号
各市住建局、城市(乡)管理局,太原市房管局:
供热工作和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做好供热保障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今年,各市认真学习贯彻党中 央,国 务 院关于供热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供热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太原、晋城等地不断创新理念、管理模式和方法,城市供热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但全省各地供热仍出现部门监管不力、供热公司服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等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冬季供暖有关问题,用心用情用力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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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乱收费行为
(一)按照《国 务 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四方面事项。一是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热计量装置费用。二是任何单位代收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三是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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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热公司要建立相应机制,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用户实际使用时间缴付相应供热费用。
二、严防新建住宅小区“交房不交暖”
(一)对于秋冬季交付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交付标准,不具备供暖条件的,原则上不允许交付。业主主动要求接收但不入住的,必须签订先交付后供暖协议,在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不具备供暖条件但业主要求收房且入住的,由房企提供临时供暖设备保障冬季供暖,同时在水电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补偿,补偿额度由居民与开发企业自主协商。
(二)对于春夏季交付的项目,如暂不具备供暖条件,要督促房企签订承诺书,确保本年度供暖季来临前务必具备供暖条件。
三、做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供热保障
(一)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坚持把供热设施列入优先改造内容,确保供热质量,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二)对小区内供热管网确定改造的,保证在供暖期前完成供热管网改造,或将供暖等管网施工延期到供暖期结束后开始,不能影响居民采暖。
四、提升供热服务
(一)各市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接到省厅转办及“12345”等平台的投诉事项等,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处置。一般个案要在24小时内核实、48小时内处置完成;情况复杂、难以及时解决的要作出有效具体的工作安排,取得群众理解,核实处置结果及时反馈。
(二)各供热企业不得因企业运营亏损不收费也不供热。
(三)企业供热不得与入住率挂钩。(四)供热企业要完善报停机制和程序。
五、强化应急能力
(一)加强应急准备,对出现突发爆管、泄漏的管线及其附属设备,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二)对于企业不善出现断供等现象的,要采取临时措施保障供暖,且做好接管处置。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351-3580799
邮箱:Sxrqaq20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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