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1〕7号)、《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宁民规发〔2020〕56号)、《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3〕13号)精神,我乡对全乡低保家庭进行复审、核对,经核查部分保障对象名下有车辆、有房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30平方米的)、有超标存款、领取大额养老金、企业职工保险、个体工商户、合作社法人及股东登记信息等原因疑似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应佐证资料到所在行政村咨询、登记,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将于2024年12月24日停止待遇享受。
公示时间:
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3日
咨询电话:
偏城乡民生服务中心0954-3618801
附件:2024年下半年城乡低保复审疑似不符合人员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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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马延年
责编:杨 剑
编辑:王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