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阿富(化名)与阿霜(化名)相识,并在半个月内确定了恋爱关系。2月3日,双方父母见面商谈婚约事宜。当日,阿富父亲便给了彩礼等相关费用6万余元。几日后,阿富又为阿霜购买了一枚金戒指花费4000余元。
十多天后,阿霜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阿富认为阿霜及其家人以婚姻之名索取钱财,使自己和家庭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阿霜及其家人返还彩礼等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阿富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澄迈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阿霜在收取彩礼之后,既未与阿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其共同生活。结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更能彻底解决双方纠纷。经耐心细致调解,法官向阿霜释明法律法规,最终阿霜同意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彩礼作为民间约定的婚嫁习俗,一般是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对女方及其家庭的一种附条件赠与。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在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该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该案中,在收取彩礼之后,阿霜既未与阿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阿富共同生活,即阿富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达成,阿霜及其家人应将收取的彩礼退还给阿富。
彩礼并不是婚姻的“入场券”,更不是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尺。该案承办法官呼吁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