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园欺凌说“不”!
近日,淮南市公安局田集派出所走进市联合大学潘集校区开展以“预防校园欺凌 共建平安校园”为题的预防校园欺凌法治教育讲座。
讲座中,民警胡欣冉、刘卿阳引用生动案例、结合时事热点,以互动问答的方式,为同学们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校园欺凌的特征、危害、表现形式等问题,引导学生正确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参与讨论,分享了自己对校园欺凌的看法及如何防范应对校园欺凌。民警结合讲座中提到的法律知识对同学们答疑解惑,提醒同学们要提升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正确的方法面对校园欺凌,切实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让同学们更加明法律、正三观、知敬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1.肢体欺凌
2.语言欺凌
3.社交欺凌
4.网络欺凌
根据调查发现,学生欺凌发生的场所多为厕所、走廊、学校周围等学校监控不到的地方;时间段一般为午休、上下学途中等。
突然不愿上学
01
无端情绪变化
02
抱怨有同学针对他
03
身上出现伤害
04
孩子从学校回来后全身脏兮兮,身上还有伤痕,一看就是打斗造成的,但孩子一口咬定是自己不小心伤到的,千万不要忽视。
行为异常
05
睡眠出现问题
06
1
不做受害者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
不做欺凌者
不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制侮辱罪等。
3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01
学会保护自己。怎么保护自己呢?
根据调查发现,学生欺凌发生的场所多为厕所、走廊、学校周围等学校监控不到的地方;时间段一般为午休、上学放学时,所以在这些场所和时间段,同学们尽量结伴而行,而且走人多的大道,不要走偏僻小道。
根据研究发现,在一旦遇到学生欺凌时,第一次的反应特别重要,如果在第一次遭受欺凌时,软弱和顺从,就会给欺凌者留下“这人好欺负”的印象,常常更遭受更多的和更大程度的伤害。所以,请勇敢一些,视具体情况可以沟通,可以大声救助,也可以假意求饶,实在以上方法都不行,怎么办?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02
及时沟通报告。事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善于求助也是一种本领。必要时,打110报警。
03
如果遇到了欺凌,被包围了,甚至已经躲都躲不开了,该怎么办?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时候,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如果从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理论来看,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经成年,则直接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市局宣传处、潘集分局、网络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