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反粮食浪费、反餐饮浪费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
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 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饮食理念,有效杜绝餐饮浪费,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1月9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盘州市某面馆未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仁怀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对消费者点餐未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乌当区某某鹅肉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水县某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晴隆县某某牛肉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食品反浪费标识、标语,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晴隆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岑巩县注溪镇某某中学开展秋季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食堂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学生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部分学生往垃圾桶倒剩餐,浪费明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玉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治乱“铁拳”行动时,依法对玉屏县某某牛肉粉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玉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长顺县某某餐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范围内未张贴或者摆放有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也未主动向进店就餐的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某某餐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仁怀市某某餐饮店未在“饿了么”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份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语,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编辑/吴芸 责编/刘娅 审核/曾昕 终审/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