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例入选!

政务   2024-11-19 16:27   安徽  

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案

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3.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5.徐某等不服北京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房屋限制转移登记行政复议案

6.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

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协调多方调解 山林权权属 行政确权 现场勘察 化解林地边界纠纷


【基本案情】


1980年初,申请人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第三人乙村民组在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由于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双方一直没有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年12月,申请人在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第三人阻止被伐林木外运并要求赔偿。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经协商后申请人撤诉,但纠纷依旧未能解决。其后,当地政府又组织了数次调解但协商无果。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省直管县)申请裁决。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1871.9㎡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查明,两村民组林地相邻,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够清晰、准确,双方就地界的理解未达成一致。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地勘察,发现土地登记距今已40余年,争议林地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中发现,该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争议双方希望行政复议机构对此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决定调解解决林地边界纠纷。行政复议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深入乡镇、村委会、村民组和林地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当年林地办证过程,并结合近期发生的林木砍伐争议,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说服当事人认可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另一方面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申请人所有,并立即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申请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利益纠纷。在山林权确权行政争议中常常交织着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林木收益分配等冲突。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确权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才能保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深入细致的实地勘察和证据审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评判。同时又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资源优势,协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村等多方力量,抓住争议区域林木出售收益这个引发争议的“导火索”,引导双方就林木收益分配达成一致,指导行政机关及时重新定界和登记发证,促使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案例三

专家点评


协调多方共同参与调解  实现确权争议实质性化解

——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刘泽军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当事人并不限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人双方,与涉案山林林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乙村民组同样有理由认为其对林地享有权利。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乙村民组之间的请求相互对立,如果单纯围绕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内容进行审查,势必导致乙村民组不服,进而再次寻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渠道救济自身权利,导致涉案山林权权属争议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因此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动邀请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并促进调解结果的履行,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案的示范意义如下:


第一,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在作出维持决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当事人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规定,增强调解工作针对性,对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问题的,要推动被申请人主动采取自我纠错或者补救措施;对仅因申请人存在误解或者不满情绪引发争议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和情绪疏导工作。在本案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故行政机关依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但是申请人和第三人均认为自身对于涉案林地享有全部权利,因此即使行政裁决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适当,申请人和第三人大概率也不会认可,进而会继续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权利救济。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并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增加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接受程度,实现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后续作出一系列相关行政行为,保障申请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实现。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发挥行政系统内部优势,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为了巩固调解成果,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实现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全部案例)



来源:“司法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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