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省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工作要求,更好为侨服务的具体举措。
《实施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在总则部分,对华侨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对定居进行了解读,对不属于华侨范围的类别进行了说明,并增加了申请人拟定居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在申请的工作环节,明确了华侨回国来辽定居的适用对象,按照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最新工作要求,对华侨来辽定居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一步明确。在办理程序上,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将15天内完成审批缩短至10天完成,充分体现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使工作更加规范和便利。
下一步,以《辽宁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为依据,全省侨务主管部门将认真做好回国定居审批工作,不断提升为侨服务工作水平。
来源|侨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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