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泸水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3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欧某某由于两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理,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庭审理认为,欧某某的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因其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欧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同日,法庭还对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进行了审理。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赵某某称,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全靠他驾驶普通客车挣钱养家。自己酒后开车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还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影响子女今后的就学、就业等,他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迭。
“开车不要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这个是要记住的,我们已经受到严厉的惩罚了,各位开车的朋友,一定不要向我学习。”被告人赵某某说。
编辑: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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