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丨不思悔改!泸水一男子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醉驾被严惩

文摘   2024-08-31 18:24   云南  

8月30日,泸水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3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其中,被告人欧某某由于两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理,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于2024年6月21日因酒驾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然而,本应痛改前非的他,却偏偏不以为然。2024年7月10日,欧某某再次酒后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六库街道白水河驶往泸水城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78mg/100ml,已达到醉酒阈值。





法庭审理认为,欧某某的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因其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欧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同日,法庭还对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进行了审理。判处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赵某某称,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全靠他驾驶普通客车挣钱养家。自己酒后开车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还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影响子女今后的就学、就业等,他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迭。

“开车不要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这个是要记住的,我们已经受到严厉的惩罚了,各位开车的朋友,一定不要向我学习。”被告人赵某某说。

泸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段国春

编辑: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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