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升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统筹规划见习规模,及时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目录和见习岗位清单。
见习单位承担具体的见习工作,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
•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比例。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上述第一类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学年或毕业年度在校学生。
《办法》明确,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险费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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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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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符薇薇
一审:王潇莹
二审:柳祥宝
三审:黄元杰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