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食用农产品诚信生产、诚信经营、诚信消费,有效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测,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出证查证范围出证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散种养户等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查证主体: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网络平台等。实施产品范围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五大类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可通过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村级服务站点获取农产品承诺达标电子合格证和纸质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生猪(牛、羊、家禽)在定点(集中)屠宰企业屠宰后,获得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可以代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留存和展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网络平台等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合格证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两年。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入驻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1月1日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有关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出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网络平台等市场经营主体,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来源:延安市农业农村局